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公司法》
(相关资料图)
《证券法》
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上市规则》
作》《公司章程》《独立董事制度》等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
管理制度的规定,我们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独立
董事,本着独立判断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
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
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》,拟使用 5,000.00 万元至 7,000.00 万元的自有资
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/股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,用于公司发
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,回购期限: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
六个月。经核查,我们认为:
《证券法》
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
份的意见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——回购股份》等法律法规、
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来源,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,有利于促进公司
健康可持续发展,具有必要性。
回购股份具备可行性,不会对公司经营、财务、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
不利影响。
地位,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。
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所述,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及其决策程序合法、合规,
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,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实施回购
股份事项。
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:金晓斌 李路 余飞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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